【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3/04
財政部打房指向養地套利商。最快今年7月起,財政部將針對持有不滿兩年就出售的閒置建築空地,課徵10%至15%的特別稅,效果形同具懲罰性的「空地稅」,宛如全國版空地稅,預期將衝擊養地、囤地牟利業者。
財政部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將針對買賣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課徵10%到15%特別稅,打擊範圍也擴大到一些已被財團或特定炒地人士購買編列為建築用地、卻遲遲未利用的空地。
據瞭解,財政部將從嚴定義「可供建築用空地」定義,只要未做建築使用,或供做臨時停車場、綠地、廣場、公園等,凡使用性質與土地原應供「建築」目的不符者,持有期未滿二年即出售時,即要比照交易價格,課徵10%到15%的炒地稅。
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認為,土地是建物成本之一,一些養地牟取暴利行為,在現今土地公告現值一年調整一次,及交易所得免稅下,的確難以發揮嚇阻功效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納入養地,就其交易價格課徵特別稅,就能收效,「這是正確做法」。
他說,財團購地若非基於養地牟利心態,二年後再出售,就不必擔心會被課特別稅;若屬二年內頻繁買賣,加課特別稅有助遏阻炒作,讓房產市場趨於健康。
財政部將可供建築用地納入課徵炒房稅範圍,其效果有如對閒置土地加課帶有懲罰性質的「空地稅」。行政院1月底解除74年發布限制地方政府開徵「空地稅」禁令後,地方政府已有權就其轄區內涉及養地、不開發利用的建地,按地價稅的二到五倍開徵空地稅。
未來財政部將再就空地交易加徵10%到15%的特別稅,形同是全國版空地稅已成形,估計最快7月完成立法後,全台一致施行。
不過,財政部強調,目前平均地權條例規範的空地稅,是就持有但不利用的閒置土地課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要處理的空地,只有出售者才會被課徵,養地但非短期買賣或超過二年以上才出售的閒置建地,都不在課稅之列,仍要靠地方政府開徵空地稅解決,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記者黃啟菱/台北報導】房地產業者認為,財政部提出炒地皮也要課徵特別稅,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畢竟「養地不會只養兩年」,土地市場中快速轉手的案例並不多。
還有業者強調,建商買地多為推案,不會無故轉手,炒地稅應該是對壽險業者以及個人投資者影響較大。
遠雄企業團副總經理蔡宗易表示,一家正常的建商買進土地,就是為了要推出建案,建商其實只賺「加工費」,若要賣地,通常是有逼不得已的原因,如周邊土地整合不好、都市更新洽談不順等。
蔡宗易認為,炒地稅對建商應該沒什麼影響,而是對買賣土地較頻繁、以賺取價差為目的之個人投資者衝擊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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