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14:07pm【聯合晚報╱記者王宏舜、仝澤蓉╱台北報導】《原文網址》
台新金控告財政部毀約致喪失彰化銀行經營權並求償165億元案,台北地院去年判決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雙方不服均上訴,高院上午二審宣判,確認特定條件下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普董席次,台新金律師認為,判決可說是「逆轉勝」。
台新金控大樓。 聯合報系資料照 |
財政部表示上午表示一定會上訴,持續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的決心沒有改變,股東會改選計畫和徵求委託書步調,仍會持續進行。
彰銀2005年6月間,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14億特別股,財政部當時是彰銀最大股東,為達成政府二次金改公股整併,同意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之後台新金以365億6800萬元、即溢價114億元標購彰銀增資案全部股份。
但台新金不滿2014年彰銀第24屆股東會改選董事前,財政部違約干預董事會選舉,導致喪失經營權,蒙受165億5800萬元損害,而對財政部提告。
台北地院去年4月27日判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但財政部在24屆彰銀董、監事改選重新取回多數股權的過程,也沒有違法,求償部分駁回。
後來台新金為求審判加速,今年一月主動撤回「請求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兩項請求,僅要求確認關係存在。
根據高院判決主文,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之股份位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
財政部委任律師劉彥廷表示,台新金起訴請求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部分是駁回,但對「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之代表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之普董席次」則認為有理由,判決各有勝負。
劉彥廷表示,財政部主張雙方沒有契約關係,經營權應由股東會決定,非由任何大股東片面決定。
台新金代表則認為此判決比起一審,已有進步,一審判決時寫「不得妨礙」,二審依他們起訴判「財政部應支持」,對台新金而言是勝利。
財政部與台新金雙方爭議點 製表/葉憶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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